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3年7月29日,被告人翁某祥持B2驾驶证,驾驶其自有的云A976X2的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(额定载重量为1.495吨),装载10余吨水泥及钢材,搭乘翁某某、张某巧由彝良县城沿彝海线往发达方向行驶,行至彝海线K8+300M处时车辆向右侧跑偏,与右侧防护墩碰撞后翻下30余米高悬崖,造成乘车人翁某某、张某巧当场死亡,驾驶员翁某祥受重伤,车辆损毁及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后经鉴定,此车存在制动系统不合格隐患,交警部门认定,被告人翁某祥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。
庭审中,听到语无伦次、行走不便、无法坐直身子、生活都不能自理的被告人翁某祥诚恳的赔礼道歉后,二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共计46万余元经济损失,变更为19万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翁某祥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驾驶存在安全隐患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发生导致二人死亡,一人重伤,车辆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为了维护国家对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,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,惩治犯罪,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。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表示不上诉,服从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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