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查明,仅在2014年8月间,杜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至宿迁市宿豫区、沭阳县等地,采取用砖头破坏汽车车窗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,共作案4起,窃得财物合计人民币33550元。
法院认为,杜某某对所盗两包品牌的认知情况不影响对盗窃事实的认定,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因杜某某具有累犯和坦白情节,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,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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